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不作为收入处理,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取得收入可挂往来帐科目;"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计入"营业外收入":"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额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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