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决定精神,为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6年12月发出《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作了列举,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并规定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税法还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前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后,对于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专门从事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已经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以下简称《优惠目录》).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也在《优惠目录》之列,但是,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却一直未在《优惠目录》之列,不能享受相关"三免三减半"的减免税优惠.
随着财税〔2016〕131号文件的发布,企业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优惠目录》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具体而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从事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自2016年1月1日起,可按税收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