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的职工工资薪金如何做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但没有在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薪金,不得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应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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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汇算清缴期间发放是否需做相关纳税调整?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整。
应付职工薪酬 未发放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吗?
一、往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要求年末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当年年底前实际未发放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会计学堂提供。
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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