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包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2018-03-12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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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注意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身份诉讼)、被关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包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注意

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三)专属管辖

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类:

诉讼管辖包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四)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起诉”与“受理”为此点命题陷阱。

【小结】

诉讼管辖包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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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你好,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法院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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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具体分级标准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民诉法是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并且影响范围与法院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级别越高。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2008年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该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的金额,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扩大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使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均由这两级法院受理。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再次提高了这两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标准,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高级法院,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6花元以上。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是用除外法来确定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民诉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 (ニ)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四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为了保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所谓集中管辖,是指这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少数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越决案件。 4.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6)公益诉讼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仅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如根据(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的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这一权力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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