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级别、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注意
(1)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国外、找不到人(身份诉讼)、被关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注意
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三)专属管辖
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类:
注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之外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四)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
(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起诉”与“受理”为此点命题陷阱。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