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单位应当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一)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二)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査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三)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
销毁。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单位分立/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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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