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类型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
(一)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合格的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
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
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
手续的日期。
(四)对存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2018年新增)
(五)银行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应到柜面办理。(2018年新增)
二、变更
(一)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
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二)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撤销
(一)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三)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