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
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二)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出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三、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