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非经营性活动除外:
1. 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财政部批准)/事业性收费(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时开具财政票据(省级及以上财政部监制),全部上缴;
2.员工为本单位/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其他。
(二)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服务(不包括不动产租赁)/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销售方
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其他。
(三)境外单位/个人向境内单位/个人销售(出租)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的情况。
(四)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其他。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六、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
注意
(1)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是“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是“并”。
(2)“混”从主业交税。
(二)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2018年新增)
七、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收)。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收)。
(三)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收)。
(四)缝纫业务(收)。
(五)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收)。
(六)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收)。
(七)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收)。
(八)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收)。
(九)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