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2018-03-12 18: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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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扣除(2018年大改):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其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以其注明的金额×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的,以其注明的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力度不变;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上的买价×11%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7)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按规定执行。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自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原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非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原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 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意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耗用的货物、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耗用的货物、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免税,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

易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0.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扣减进项税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变成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该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出来。(即进项转出)

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1.直接转出——知道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税款×转出比例

2.计算转出——不知道税额,则先算出税额还原成“1”

(1)存货:进项税额转出=不含税价款×税率×转出比例

(2)运费:进项税额转出=运费×11%×转出比例

(3)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11%)×11%×转出比例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下同):进项税额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注意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

税率

(五)认证及抵扣期限

1.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确认,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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