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未收款开具发票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某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16年10月28日应业主要求向其开具了金额为100万,税额为3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应款项。该企业已于11月申报期,将应纳税额3万元申报纳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
贷:工程结算 2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本次开具103万发票,应做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
情况二:本次所开具的103万发票对应的工程量如前期未计量或已计量但会计处理上未对「工程结算」进行价税分离的,则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本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或赤字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将其于本期实现价税分离。
上例中,假定该建筑业企业已完工程量未经计量,或已完成工程量为206万元,计量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6
贷:工程结算 206
本次开具103万发票,应做分录为:
贷:工程结算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
嗣后,已开发票对应的工程款到账时,直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即可,涉税事项已经处理,收款时不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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