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一)销售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