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一)税目
偶然所得: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
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确有必要征税的其他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所得。)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5.税收优惠政策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3)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持股期限≤1个月:全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年:免征。
(6)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
注意
(1)上述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2)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扣。
其他扣除
1.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用于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018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