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2018年新增)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
一、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等应税污染物。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纳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超过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情况如表6-17所示。
四、计税依据
(一)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计算方法和顺序
1.有合规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检测数据计算。
2.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合规的检测数据计算。
3.因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3种计算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五、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排放量×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具体税额(不同分贝)。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其他。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
七、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固定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