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同增值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注意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
四、税收优惠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电汽车。
5.新能源汽车。
(二)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
五、征收管理
(一)一次课征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四)纳税期限:自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
(五)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3.其他。
注意
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六)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