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执行定额税率。
(二)税率: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三、加征规定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四、税收优惠
(一)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二)减半征收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三)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五、征收管理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三)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四)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