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涉水专业服务管理等。
考点
一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
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2018年改)
(一)五证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二)两证
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在“五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适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申请
1.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3.对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登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五)登记证的使用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釆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六)变更
登记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七)注销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需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考点
二 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
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
三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类型和适用范围
(一)发票的类型
1.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2018年改)
(二)发票适用范围(新系统)(2018年新增)
1.一般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一季度:9万),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普通发票。
3.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重点在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4.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
(1)省、自治区所辖第五以下分支机构:地市级机构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
(2)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
7.国税、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开具和使用
(一)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
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三)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2018年新增)
1.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发票。
2.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买方取得的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必须如实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销售方开具发票,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不符的内容。
三、发票的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
1.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
(1)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2)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2.调出空白发票查验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考点
四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传统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1)简易申报;(2)简并征期。
二、其他要求
(一)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无须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四)延期申报须预缴税款
多缴——退还但不支付利息。
少缴——补交但不加收滞纳金。
考点
五 涉税专业服务(2018年新增)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该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机构、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由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使用该名称;税务师股东占比高于50%。
二、业务范围
(一)纳税申报代理。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收策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代理。
(八)其他涉税服务。
三、机构要求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业务范围第3~6项业务,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
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二)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内容包括:
1.双方名称和住址;
2.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6.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
10.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三)涉税报告及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规定报送的,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必须监理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年限:不少于5年。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税务机关可以:
1.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约谈;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降低信用登记/纳入信用记录;
4.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5.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不受理其代理的涉税业务;
6.提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务机关还可以:
1.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
2.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提请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证书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