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五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二)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保登记。
未纳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领取社保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三)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
(四)变更和注销
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注意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
注意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单位:自行申报、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并按月告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
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