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利息代扣代缴增值税是怎样算的?
境内B公司向香港A公司借款,向A公司结算利息,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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