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可以有以下两项操作: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 ,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
案例:
例1,东部地区某公司2015年8月出售A型和B型两台使用过的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器,其中A机器于2008年8月购入,原值100000元,预计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66500元,以价税合计40000元出售;B机器于2009年2月份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提折旧61750元,预计残值5%,以价税合计45000元出售。其增值税为:当月出售A机器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40000÷(1+3%)×2%=776.70(元);当月出售B机器按一般计税方法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1
17%)×17%=6538.46(元)。
【有关阅读】
“营改增”后销售已用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销售旧货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均是2009年以后购进或自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按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17%缴纳增值税会计学堂整理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所售物品原来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货运汽车原用于交通运输,销售使用过的货运汽车适用11%增值税税率;简易装卸设备原用于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服务,销售使用过的装卸设备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从案例来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这一问题或许会更深刻,对于没有太多经验,或是在某些问题上执拗的人,要多参考他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