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收的工程款滞纳金如何处理?
答:滞纳金属于不合理的开支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列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必须要调增的。
因此,建安企业收的工程款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月末做: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企业支付的滞纳金或罚款,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因此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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