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黄金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既用于免税黄金生产,也用于应税白银生产,且无法准确划分使用情况。请问该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