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t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合并到第七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四是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五是兼营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标准降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已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应税收入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以内。
【案例解析】
增值税纳税人兴光综合商场,2月份销售商品总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商场“菜蓝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200万元;商场非处方药专柜销售避孕药品实出收入1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当月发生粮油、食用植物油进项税金180万元,发生运费2万元。其他商品进项税金56万元。同时,“休闲区”提供风味小吃餐饮服务实现经营收入10万元。
该商场主营商品销售增值税纳税项目,同时兼营餐饮服务营业税劳务。在同是增值税的商品销售应税项目中,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及免税货物。
增值税不同税率及征免税项目兼营的销项税金处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7%;销售粮食与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避孕药品免税。按规定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该商场已分别核算,为此,销项税金为(1200—200)×17%+200×13%=196(万元);若商场未分别核算则应计销项税金1200×17%=204(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根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不得抵扣全部进项税金计算=[180+(2/(1-7%)×7%)]×(1+10)÷(1200+10)=1.64(万元)。
本月商场应缴增值税为196-1.64-56=138.36(万元)。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处理。分别核算下,按服务行业餐饮税率5%计算,应缴营业税10万元×5%=0.5万元。假设未分别核算,则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
由此可见,无论是同税种不同税率及征免税项目兼营、还是不同税种兼营行为,其兼营行为的纳税原则都是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