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销售商品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销项税额17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注: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甲公司的税会处理
1.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 如在10日之内收款,现金折扣2000元(100000×2%)。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 如在20日之内收款,现金折扣1000元(100000×1%)。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4. 如在30日之内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税务和会计分析如下:
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因为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增值税的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甲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那么,现金折扣依据何种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呢?因营改增前对于现金折扣是否征收营业税意见不一,自然极难取得营业税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有省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乙公司的税会处理
购买方乙企业享受的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甲公司付出的资金占用费。营改增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应就2000元的现金折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公司,金额为1886.79元(2000÷1.06),缴纳增值税113.21元(2000÷1.06×6%)。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负担的2000元现金折扣应全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面讨论的“现金折扣依据何种合法凭据税前扣除”问题也迎刃而解。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2. 如在10日之内付款: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其实也可以将上述分录分解为两个分录,更好理解。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因提前付款享受的现金折扣,相当于收到银行存款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财务费用 1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3. 如在20日之内付款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
4. 如在30日之内付款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