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接受实物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接受实物投资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营改增后,以房屋、土地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涉及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的需要按“产权转移数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依据文件规定,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投资方以不动产投资时需要开具发票和负担销项税额,从而间接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属于“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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