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免(退)税资格认定?
答: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办理业务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