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

2017-05-11 10:10 来源:网友分享
1372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

答:有以下几种预缴税款的计算情形: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a.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b.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