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车辆如何处理?
答:相关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现金
现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还有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期末在结转至本年利润即可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车辆可以抵扣吗?
答:1.如果你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不论是普票还是专票,均执行"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专票.
这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
2.如果你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即便是当时没有拿到专票,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未能在购入时抵扣,都要执行"17%"的税率.
(尤其是拿到的是普票,属于"按税法规定应抵扣而未抵扣",按倒霉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2%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或代开专票.
以上三条的税法依据是"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4."商务活动的用车"都征消费税,所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购入时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商务车销售时你根据拿到的二手车交易票据处理即可.
就上文内容,大家对于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车辆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否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吗?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本文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