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事项就成为广大纳税人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某些购进旅客服务比重较大的企业,抵扣问题对其影响较大。
两方面理解基本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同时,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理解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购进”环节,只要是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不论用于什么性质的项目;一个是“用于”的环节,只要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不论购进的什么性质的项目。
在实务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是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定。
六个案例帮你搞清楚
案例一:公司员工小李,乘坐飞机出差到北京。
分析:员工乘坐飞机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虽然是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得抵扣项目,但因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
案例二: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驾驶公司自有车辆。
分析:员工出差的交通方式是驾驶自有车辆,公司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只是将自有的车辆以及花费的各种费用,用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三: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从租车公司租赁载客汽车一辆,自己驾驶。
分析: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四: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
分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这里需注意一个问题,只租赁运输工具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租赁运输工具同时提供驾驶人员和费用等,属于交通运输业,但类似规定只出现在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式中,比如水路运输中程租、期租,航空运输中湿租等,其他的运输形式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根据上述原则掌握。
案例五:公司从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驾驶员为公司员工,用于员工上下班通勤用。
分析:该行为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但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
假设将上例改为租赁汽车和驾驶员用于员工通勤,则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同时还用于集体福利,从两方面来判定均不得抵扣。
案例六:公司租赁货车一辆及驾驶员,用于公司运输货物。
分析:该行为属于购进运输服务,但不是旅客运输服务,同时未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
总结分析
笔者认为,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购进环节,因此并不是所有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要考虑购进服务的性质。至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则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以上是笔者根据相关该规定总结的观点,主要目的是提出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也希望该问题能引起企业和税务部门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