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三大税务风险点

2017-05-11 15: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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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税务风险?在北京市,税企双方围绕“携手防风险,合作促遵从”的主题,作了深入讨论。

风险点一:

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

“‘预收收入’科目金额异常,很容易受到检查人员的关注,最近的检查中发现许多金融企业,存在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的问题。”北京市第二稽查局有关人士说。

据了解,在对从事投资业务的A企业纳税检查中,5笔较大金额的预收收入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5笔预收收入金额达5600万元,占预收收入的65%,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到底是何种金融业务会产生如此大额的预收收入?它们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逾期未确认收入的税收风险?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深入调查,向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5笔预收收入均为融资安排费收入,检查人员随即要求查看这5笔融资安排服务协议及相关合同,并对协议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协查。通过查看协议内容,核对相关资金流向,以及从协查企业取得的资料,确认A公司已经完成该5项融资安排服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在2013年度确认收入,存在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的问题。之后,A公司被要求补缴对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对此,税务机关建议,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要先确定该款项的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及条件,并注重后续管理,一旦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应在当期及时确认收入,避免产生后续的税收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

风险点二:

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稽查人员提醒说,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多,交易也较为频繁,少数财务人员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风险较大。

据介绍,在对B证券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度购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仍有部分未出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交易费用应作为企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且在企业持有期间不得扣除。那么该公司在2013年未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对应的交易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后,B证券公司被要求补缴对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周期一般较短,如企业取得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处于同一个纳税年度,那么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费用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企业容易忽略上述交易费用存在的税会差异。对此,稽查人员建议企业,当年购入且尚未处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在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回顾对应投资资产的购入时间,并确认是否与处置时间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如不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应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对同一交易金融资产多次买进卖出,应以先进先出法确认具体取得时间。如此才能防范税务风险,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风险点三:

税前扣除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金融作为高薪行业,工资薪酬环节核算的税收风险也值得关注,特别要注意的是,只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有关人士说。

在对C金融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仅为几名高管缴纳了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共计180万元。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直接计入业务及管理费,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在企业所得税上,C公司将该部分支出在税前列支,且未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涉及税额45万元。

稽查人员表示,虽然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成因也很多,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仅为部分员工缴纳或者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但是超出了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外部分的补充养老保险,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最后,C企业被要求补缴税款及对应滞纳金。

某企业财务负责人感慨:“以前和稽查局打交道心里总是顶着压力,这次被邀请政策宣讲会,既获得了温和的交流机会,又弄明白不少模棱两可的涉税问题,真是开心又解渴。”对此,北京市第一稽查局局长严纪表示,本次宣讲会主题强调税企携手合作,就是希望通过分享真实案例,给大企业遵从税法给出具体指引,让税企合作体现在风险防控的具体行动上。北京市第二稽查局局长李云龙表示,财务负责人是企业税务活动的直接决策人、执行人,在企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关键,针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沟通及政策宣讲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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