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公告 2016年第7号)规定:“2017年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认定标准为:2016年7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月平均申报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