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增值税应税产品用于免税可以视为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产品,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视同销售货物。
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免税产品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将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不视同销售?
1、将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补视同销售。
2、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