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抵债交哪些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税.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应交税费: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计税依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以房产抵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抵债价款缴纳契税,如果抵债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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