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测绘、测试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是加工或者承揽收入的金额.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书立条例所列举的各类合同的当事人,你工厂作为受托方,接受了委托方的委托,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作为列举的应税合同的一种,纳入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合同上的加工费金额加总后*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与发票无关.除非税务局核定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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