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