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指南之——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
【事项名称】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温馨提示】
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去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并请按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