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收入成本怎么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二条第三款对所述公式中的相关指标口径明确为,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中的“利润”应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同期利润,即同类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售价超过成本的溢余部分,而不是泛指主营业务利润或者利润总额。
嵌入式软件如何开具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了能够尽可能的享受嵌入式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财税处理上应注意注意发票的开具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后,如果能分别开具发票的要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按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销售额的合计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与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名称和版本号。
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内容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部分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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