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部分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就可以进行扣除了!
为什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呢?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
现在法定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理解是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能实施代征。
公司付给的私人劳务费不在代扣范围中,因为还涉及到征收营业税问题,所以应由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公司支付证明(加盖公章)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劳务发票并缴纳税款,公司凭对方的发票支付并在税前列支。没有发票不能税前列支。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账务处理上是做为往来处理。在代扣时,借记相关科目(从工资中扣除,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以减少应付的工资,取收货币方式的,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暂欠的,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在代缴时,借记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因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公司的成本费用无关,不能做为公司的成本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可以吗?相信各位差不多都明白怎么做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