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