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所得税怎么缴纳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由于地区、企业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时的税收处理;若联营企业依法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免的税款,则可视同已征税款,投资方企业不再补税。
政策依据: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会计学堂整理的。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所得税在不同地区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本文相对简略,大家如感兴趣,可以多找些相关资料读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