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采暖费怎么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注意:没有强调发票的问题)。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按照4个原则确认(此处省略4个原则),同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会计学堂整理的。
综上所述:该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开票当天,企业所得税是发出商品时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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