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五十四条明确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以及税收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除要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外,要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商业秘密一般指能为纳税人带来经济等利益,并且已经被纳税人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等。个人隐私一般是指纳税人不愿意为其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兴趣、经历等。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的范围,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公布、曝光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以满足税收执法需要,体现税法公开、公正、公平,达到警示、教育、保护其他人的目的,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税收执法中未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