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否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一)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