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哪些情况?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3.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
二、计算方法:
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
可税前扣除金额=min(收入合计×0.5%, 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60%)
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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