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方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收取的罚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是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而贵公司的这笔罚款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质量处罚,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问:购买方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处罚收取的罚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是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费用。而贵公司的这笔罚款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质量处罚,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你好,如果你单位是销售方的话,建议你红充你之前的收入,你需要开负数发票。 答
你好,可以的, 没问题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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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增值税应税项目中收取的滞纳金,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当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2、用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答
罚款、三包不是一回事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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