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9号,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