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是否也可以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一个企业能否同时出现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和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分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简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同一企业不能出现既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