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商品出口会计核算
案例:
我们这边有一户生产企业,主要出口集装箱包装袋、液袋等,但据企业说有时因客户需要在装好包装袋的箱子外用方钢固定包装,而方钢为该企业外购的,外购来根据所需尺寸进行简单的切割和焊接绕装好包装袋的箱子一圈固定。该企业的包装袋等自产产品和外购得来的方钢因退税率不一致分别报关,现在纠结的问题在于该企业所报关出口的方钢能否退税?如果能退税,是符合视同自产还是视作包装物参与退税?
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生产企业外购的方钢视作包装物,不能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可以作为“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以后该企业方钢和自产产品不要分别报关,因方钢只是包装物,可随自产货物一同报关出口。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共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的)实行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推理: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之会计核算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会计准则”),仅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部分对出口退税的税款退回给出了一笔会计分录,没有反映出“免、抵、退”的全过程。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简称《会计》教材)在第九章“负债”中指出,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分别设置“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反映货物出口退税,但也未提供具体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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