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2、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3、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救灾物资;
三资企业;
内资项目;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加工贸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