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软件开发不转让著作权的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营改增"后)受托开发一个软件(我公司为受托方),在开发过程中,我公司按照对方公司要求,代对方公司采购了一批专为开发本软件的设备(固定资产)和软件(无形资产),该批设备、软件由供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设备、软件使用完毕后归还给委托方,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因为该批设备、软件由我公司负责采购).如果受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我公司所有,对方单位只是使用权,
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该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代垫款项为委托方购入设备和软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开发软件不转让著作权.
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软件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向受托方销售软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软件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受托软件开发的的账务处理要分为转让著作权时与不转让著作权时.上文先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受托软件开发不转让著作权的账务处理问题.各位先把这个知识点弄清楚,相关的我们会计学堂在日后会为大家持续更新的.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