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产权"车位转让
(一)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销售额时,该车位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有产权"的车位,转让"有产权"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